【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當事人得合意使用表格化書狀,以簡化程序勞費 (X)當事人書狀為特別規定,不得隨意合意改換。§122(補充)小額程序得使用表格化訴狀。§436-10(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定 20 日不變期間命其補正(X)由審判長決定期間命補,法條並沒有規定要幾日內補正。§121 (C)(O)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137I(D)應受送達人拒收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留置於該管轄區內地政事務所,經 10 日後發生送達之效力 (X)留置於送達處所。§139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 (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民事訴訟法§116Ⅰ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二、有法定代理人、....三、訴訟事件。....」可知(A)之論述「得合意使用表格化書狀」係屬錯誤。(二)依民事訴訟法§121Ⅰ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可知(B)之論述「20日不變期間」係屬錯誤。(三)依民事訴訟法§137Ⅰ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四)依民事訴訟法§139Ⅰ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