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D民訴249條: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貼貼樂 ( ̄︶ ̄)↗】評論
(C)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V民事訴訟法 第246條 (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民事訴訟法§244Ⅰ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依民事訴訟法§247Ⅰ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依民事訴訟法§246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四)依民事訴訟法§249Ⅱ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可知(D)之論述「法院應經言詞辯論」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