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C無此法條A民訴507-4條: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B民訴507-3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D民訴507-2條: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C)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而非當事人。§507-1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民事訴訟法§507-4Ⅰ規定:「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依民事訴訟法§507-3Ⅰ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依民事訴訟法§507-1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可知「第三人」方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C)之論述「訴訟當事人得提起第三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