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家事事件之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B)審判長應依職權命當事人就家事事件之甲類事件允許旁聽
(C)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均應命家事調查官調查
(D)滿 5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O)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9(B)審判長應依職權命當事人就家事事件之甲類事件允許旁聽(X)認適當時得許無妨礙之人旁聽。§9II(補充)§9I:下列情形應許旁聽: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C)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均應命家事調查官調查 (X)得依聲請或職權。§18(D)滿 5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 (X)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7歲以上未成年人,就有關身分及人身自由,有程序能力。§14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家事事件法§9Ⅰ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B)之論述係屬錯誤。(二)依家事事件法§18Ⅰ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可知(C)之論述「均應命家事調查官調查」係屬錯誤。(三)依家事事件法§14Ⅱ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14Ⅲ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可知(D)論述係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