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reat005】評論
2016/05/16, 政治
【JanEgland】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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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評論
(B)院長、副院長均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參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憲法第66條)
【陳廷閣】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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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6791957】評論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一)憲法第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二)選舉方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一項: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同法第6條前段: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得知,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的選舉,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得出席人數過半數票者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