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O)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381I(B)共同原告中之一人為認諾時,法院應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之判決 (X)認諾應該是為敗訴判決。而此為不利益,對其他共同訴訟之人不生效力。§56(C)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未到場者,法院應為該造敗訴之判決 (X)最多是得為一造辯論判決。§385(一造辯論判決):一次不到得依當事人聲請,再次不到得依職權。§433-3(簡易程序):一造不到場者,得依職權。(D)於確認經界之訴,法院應依職權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予以判決,並應合併宣告假執行 (X)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388
【marcus】評論
問一下 經界確認之訴 不也是一種形式形成之訴,而有聲明非拘束性,應該是第388條的例外吧?所以D選項是錯在假執行那段而不是"法院應依職權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予以判決"吧?
【Juju Chang】評論
經界確認之訴,確實是形成之訴沒錯,但是只有規定法院不受當事人的聲明拘束(比如甲說我二分之一,乙說我三分之二,法院不受這個拘束)。然後,未聲明之事項是指起訴分割A地,然後A地旁邊的B地就是沒有聲明的事項,這個B地就不能判了。(這是我自己的理解,有錯歡迎糾正)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民事訴訟法§381Ⅰ規定:「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二)必要共同原告中之一人為認諾時,該認諾無效;普通共同原告中之一人為認諾時,法院應為該認諾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可知(B)之論述「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之判決」係屬錯誤。(三)依民事訴訟法§385Ⅰ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而一造辯論判決 非必為不到場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可知(C)之論述「法院應為該造敗訴之判決」係屬錯誤。(四)確認經界之訴應適用「非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