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ju Ch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2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住於高雄之 X,起訴請求判決:住於嘉義之 Y 應將座落桃園之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X,主張 X於某日與 Y 訂立買賣契約,出售該屋予 Y,並已將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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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意管轄得否排除特別規定的管轄:消費訴訟原則上屬於任意管轄的性質,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的管轄。惟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他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此外,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亦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因此,於前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情形,合意管轄之效力將會受有影響,消費者仍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此外,關於管轄合意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有關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的拘束,不得逕行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的管轄。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視實際情形予以個案決定。

所以為什麼C不是正確的....

【評論主題】12 關於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B)共同原告中之一人為認諾時,法院應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之判決(C)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未到場者,法院應為該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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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界確認之訴,確實是形成之訴沒錯,但是只有規定法院不受當事人的聲明拘束(比如甲說我二分之一,乙說我三分之二,法院不受這個拘束)。然後,未聲明之事項是指起訴分割A地,然後A地旁邊的B地就是沒有聲明的事項,這個B地就不能判了。(這是我自己的理解,有錯歡迎糾正)

【評論主題】72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住於高雄之 X,起訴請求判決:住於嘉義之 Y 應將座落桃園之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X,主張 X於某日與 Y 訂立買賣契約,出售該屋予 Y,並已將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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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意管轄得否排除特別規定的管轄:消費訴訟原則上屬於任意管轄的性質,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的管轄。惟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他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此外,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亦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因此,於前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情形,合意管轄之效力將會受有影響,消費者仍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此外,關於管轄合意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有關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的拘束,不得逕行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的管轄。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視實際情形予以個案決定。

所以為什麼C不是正確的....

【評論主題】8 關於文書證據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私文書他造不爭執其真正,舉證人仍應證其真正(B)第三人違背文書提出義務,法院得認依該文書證明之事實為真實(C)私文書經公證人認證者,推定其為真正(D)當

【評論內容】B選項,是當事人第345條(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第三人不從就罰錢了,三萬塊!

第349條(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評論主題】1. 一台 X 光機為了降低其散射輻射與洩漏輻射,以達到法規限值,用混凝土牆當屏蔽。已知混凝土的半值層為 2.8 cm、什一值層為 9.4 cm。經屏蔽計算,對於散射輻射的屏蔽厚度為 34 .5cm、

【評論內容】

這題是不是要改成CD了?因為法組14-1

第14條之1(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