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住於高雄之 X,起訴請求判決:住於嘉義之 Y 應將座落桃園之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X,主張 X於某日與 Y 訂立買賣契約,出售該屋予 Y,並已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Y,不料事後發現該契約係受 Y 詐欺訂立,X 已撤銷該買賣契約,為此提起本訴。此訴訟應由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B)住於臺中之 X,列住於彰化之 Y 為被告,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價金,於訴訟進行中,Y遷移住所至臺中,於是 X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應駁回該聲請
(C)住於臺東之 Y 與設於臺北之 X 銀行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就信用卡消費款有爭議時,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 X 以 Y 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清償消費款之訴訟,如 Y 聲請將該訴訟移送至臺東地方法院,受訴法院應即准許
(D)居住於臺中之 X,因出售貨物,收受設於新竹之 Y 公司所簽發、付款地為苗栗之本票一張,本票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X 得向新竹地方法院或苗栗地方法院對 Y 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
(E)住於臺南之 X,以住於桃園之 Y 借款未償並有脫產行為為由,有意就 Y 所有座落臺中之房屋為扣押,仍得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B,D,E
難度:非常困難0.0588235
統計:A(5),B(3),C(5),D(10),E(8)

用户評論

Juju Chang】評論

對C疑惑...我參考了這個網站3、合意管轄得否排除特別規定的管轄:消費訴訟原則上屬於任意管轄的性質,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的管轄。惟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他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此外,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亦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因此,於前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情形,合意管轄之效力將會受有影響,消費者仍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的法院管轄。此外,關於管轄合意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有關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的拘束,不得逕行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所定的管轄。如有爭議,仍應由法院視實際情形予以個案決定。所以為什麼C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