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準中止要件:1. 犯罪行為未達既遂2. 行為人主觀具有中止意思3. 行為人必須盡力為防止行為4. 結果之不發生並非防止行為所致(和中止未遂的差異)障礙未遂:因外力因素使犯罪行為結果不發生本題甲雖出於良知,告知路人,但若要成立準中止犯,必須從頭到尾甲都在盡全力救乙,或至少告知路人並全程在場到真的有救護車來救乙。而不是只告訴路人就離開。所以事實上乙被救下山是因為有好心人幫助,而不是因為甲的良心發現。
【Larkin】評論
謝謝你提供的思維,102,台上,5029(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防止結果之發生」係指行為人實行犯行,而有結果發生之危險者,因己意而為誠摰努力,積極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則縱認上訴人有當場委請其母撥打一一九或一一○報警及通知救護車到場,但其並未進一步參與救助之行為,亦難認係已達積極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之程度,自與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謂「防止其結果之發生」不合98年這題原本考選部給的答案是(B)障礙未遂,如上述實務見解,但後來(A)準中止也對了端視有否真摯努力?有否積極性?有否相當性?所謂積極性,係指有一定之作為,如果為不作為,則不該當積極性所謂相當性,須為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之適當行為積極性該當,是否有相當性呢...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告知路人,有人受傷<<行為人並非盡力為防止行為
【Dora:考上即捐贈vip】評論
出於己意盡心防止結果發生---中止未遂只是同情,覺得不忍或其他外界之障礙事實,受心理壓力而不得不中止者---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