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B)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請他共有人應將佔用原告分得之土地交付,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C)共有人之一為原告,以反對分割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被告(非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D)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之訴,法院應以訴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4286
統計:A(44),B(73),C(208),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 原民三等 ─行政法#4720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B)中止審判之進行 (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答案:c

【用戶】流精歲月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C 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一同起訴一同被訴,如未為之則當事人不適格,應以非本案判決駁回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 原民三等 ─行政法#4720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B)中止審判之進行 (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答案:c

【用戶】流精歲月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一同起訴一同被訴,如未為之則當事人不適格,應以非本案判決駁回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098年 原民三等 ─行政法#4720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B)中止審判之進行 (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答案:c

【用戶】流精歲月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 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一同起訴一同被訴,如未為之則當事人不適格,應以非本案判決駁回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