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1.下列何種情形,原告之訴,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A)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B)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C)起訴不合程式
(D)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557
統計:A(12),B(102),C(24),D(9),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D是裁定駁回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D)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C) 七、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A)如起訴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經補正事證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