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4.關於小額程序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B)小額第一審程序中,原告之聲明從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8 萬元擴張為 12 萬元,經兩造同意且 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小額程序轉換適用簡易程序,並由同一法官繼續審理
(C)小額第一審程序中,經兩造同意,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D)小額程序第一審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8125
統計:A(20),B(84),C(39),D(84),E(0)

用户評論

【用戶】Nordicstar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之8條第二項: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用戶】Roc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D的宣告假執行,被告會如何??

【用戶】Nordicstar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之8條第二項: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用戶】Roc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D的宣告假執行,被告會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