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opher】評論
(A)25 甲明知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於民國 102 年 3 月 3 日,甲知乙向丙借新臺幣 30 萬元,甲仍為此消費借貸之 保證人時,甲之保證行為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五等考試一般行政法學大意#18333
【唐唐】評論
第 15-2 條
【Sue Jheng】評論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