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修憲行為亦屬憲法行為之一種,須受憲法限制
(B)修憲程序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瑕疵為重大瑕疵
(C)修憲程序若無法貫徹修憲代表對選區選民負責之意旨,即屬具有明顯之瑕疵
(D)修憲如有任何瑕疵者應為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6498
統計:A(673),B(174),C(92),D(61),E(0)

用户評論

曉楓】評論

重大:違反程序明顯:不待調查

lilac】評論

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 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 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 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 正當性

Mason Liang】評論

C要怎麼修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