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整理一下:行政院-獨任制(首長制)(行政院院會的決策由行政院長決定)立法院-合議制(每項法案都要經過全體立法委員表決)司法院-合議制(不論是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一般法院的合議庭都要經過互相討論,甚至投票或辨論才能決定)監察院-合議制(監察院會議由監察院長召開,但是監察院長和監察委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決定監察院決策時,由投票決定)考試院-合議制(考試院會議由考試院長召開,但是考試院長和考試委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決定考試院決策時,由投票決定)
【公務員】評論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考試委員目前是編列幾人呢?因為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憲法是做比較粗略的規定所以是以考試院組織法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