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知的快樂~專注,堅定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2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用戶】Wabing W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61條(行政命令審查之期限)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得向司法院聲請解釋(X)(B)得向最高法院聲請解釋(X)(C)可直接予以廢棄或修正(X)(D)得經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之(O)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