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戰警】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A、B 第一項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C 第三項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D 第五項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四、符合國家利益。
【Romeo Yu】評論
財力證明→怕來當難民,很多國家都有設限
【我可以做到】評論
C: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