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對大陸籍配偶之入籍規定何者錯誤?
(A)先完成結婚手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B)經許可入境後辦理結婚登記,即可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
(C)依親居留滿 5 年,並附財力證明等文件,即可申請長期居留
(D)長期居留連續滿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可申請定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9029
統計:A(313),B(200),C(617),D(218),E(0)

用户評論

【用戶】未來戰警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A、B 第一項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C  第三項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D  第五項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四、符合國家利益。 

【用戶】Romeo Y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財力證明→怕來當難民,很多國家都有設限

【用戶】我可以做到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C: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