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0985137】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25條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評議) p255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張立俞】評論
更正:上文第一行括弧內是參與辯論大法官之「三分之二同意」打太快了sorry
【黃羋】評論
判決之評議 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裁定之評議 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