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c Chen】評論
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我是小安】評論
受僱於僱用30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張旻皙】評論
其他都一定要給,調整工作時間要考量雇主有空間調整,所以要人數
【默默】評論
30 人 =設立防止性騷擾機制+撫育未滿三歲子女(1)減少一小時(2)調整工作時間100 人 =設托兒所無人數限制 →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