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丞鈞】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Wabing Wan】評論
應該不是該契約無效而是該條款無效
【我是小安】評論
是否構成契約? 看消費者有無主張!!
【何潮興】評論
可以記成對消費者完全有利時,所以仍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