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c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67年台上字第2647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係就物上回復請求權而言,與登記請求權無涉。共有人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後,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參考法條:民法 第 125 條 (18.05.23)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請看以下這題。請問"共有分割請求權"是"形成權",所以無消滅時效?然後"分割後請求登記移轉"有消滅時效?到底有什麼不同啊?........Q:下列何者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A)違章建築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B)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C)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D)人格權被侵害時之侵害除去請求權104 年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2181正解: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