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月島雯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特留分之扣減:保障繼承人對遺產所得權益享有最低限度的保障(C)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如果生前贈與的財產不算入應繼財產中,而該受贈與之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又可以就現存之遺產與其他繼承人取得同樣權利,對其他繼承人而言並不公平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1173條(分割之計算2~贈與之歸扣)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制度是為了確保繼承人分配財產的公平性而設你想,如果生前的財產贈與不算入,死後的財產還要來平均分一杯羹,當然對其他繼承人不公平。而特留分之扣減,是保障繼承人的樓地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