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非為婚姻無效的情形?
(A)與喪偶之舅媽結婚
(B)與前妻之姊姊結婚
(C)與阿姨的女兒結婚
(D)與養父的親生女兒結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1239
統計:A(230),B(2665),C(308),D(637),E(0)

用户評論

【用戶】olr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之血親(尊親屬、卑親屬)----民967I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民967II姻親: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民969(A)舅舅的配偶乃姻親,從其配偶之親系、親等(民970),舅媽為旁系姻親三親等,輩分不相同(B)與前妻的姊姊在離婚前為旁系姻親二親等(民970),離婚後親屬關係消滅(C)阿姨出於同源(外祖父母)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其女兒為旁系血親四親等(D)養子與養父為擬制的直系血親,養父的親生女兒為旁系血親二親等,輩分相同

【用戶】拒用免洗餐具吸管塑膠袋 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與前妻的姊姊結婚,那麼前妻生的小孩還要稱她為阿姨嗎?

【用戶】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1F:有效吧!因為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用戶】平,四等消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前妻,就表示無姻親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