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ck Fang】評論
命令抵觸法律 - 法官拒絕適用命令抵觸憲法 - 暫停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法律抵觸憲法 - 暫停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
【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評論
一、行程法#158: 法規命令,有(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情形之一者,無效。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二、釋216: 「法官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80載有明文。」 「各機關 依其職掌 就有關法規 為釋示之行政命令,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意思是說,法官 依據...
【Sue Jheng】評論
大法官釋字371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