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A)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提起「公訴」(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吳小芳】評論
裁定 不服的救濟方法抗告
【林翔】評論
選項(C)「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只有當事人才是所謂的「上訴權人」。誰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立法解釋:當事人者,指的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不過下面又提到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告訴人或被害人若對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第三項規定:「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所以選項 (C) 應該改成對"判決"不服,原告(小強)、被告(小剛)、檢察官都可以提起上訴?! 還是說原告、被告都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來源:https://www.moj.gov.tw/fp-296-63266-4268c-001.html
【Claire Lee】評論
to27f兩個法條的標的應該不一樣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告訴人/被害人不是當事人吧...參考樓上j大找檢察官幫忙告的(這就叫「告訴」新聞常見按鈴向地檢告訴)所以歸納起來應該是如果你本來就是經由檢察官起訴,那你不服判決結果要上訴,也是要經由檢察官。如果你是自訴人,應該還是可以自己請律師上訴。有錯請指正我再刪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