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於捷運車廂中行竊 A 之財物,一週後復以同一手法竊取 B 之財物得逞。經偵查後,檢察官僅就甲竊取A 之財物犯行部分予以起訴,法院因此不得就甲竊取 B 之財物的犯罪審判,此種審判範圍的限制,稱為何種原則?
(A)直接審理原則
(B)不告不理原則
(C)言詞審理原則
(D)集中審理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4636
統計:A(318),B(4237),C(52),D(725),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竊盜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有犯罪事實即可發動偵查。在「起訴」後,法院才針對檢察官「起訴之對象」進行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安安】評論

本題 檢察官僅就甲竊取 A 之財物犯行部分予以起訴這樣檢察官是否違法 ??

kung】評論

反正法官只要法典裡規定非職權調查主義的就只能不告不理檢察官或當事人在證據或言辯上的品質如何都不干他的事~不起訴有可能是證據不足,若有證據又是公訴罪,不起訴就瀆職了.

Kao】評論

這裡補充一下20 甲涉嫌在強制性交乙過程中過失導致乙死亡,檢察官雖僅對強制性交部分起訴,但法院仍得對致死部分審判。此關係下列何種原則? (A)不起訴不可分原則  (B)告訴不可分原則  (C)起訴不可分原則  (D)審判權不可分原則 答案C刑訴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起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