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公務人員於任用期間,有下列何種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B)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8456
統計:A(39),B(47),C(19),D(273),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

kbphmj34】評論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不是也有嗎?

lovepeace0120】評論

回3F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是"免職"(第一款至第八款是免職)第九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才是"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