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漿漿】評論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1項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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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5條 (全時進修人員期滿回原單位服務之期間)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