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評論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87,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是無效(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民法§78,無效(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民法§118,效力未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因此,無權處分之效果為「效力未定」又,此條所謂之「處分」,限於物權行為之處分,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要件(D)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民法§92因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事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是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使得撤銷之。
【Ruby Chen】評論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民法§118,效力未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因此,無權處分之效果為「效力未定」又,此條所謂之「處分」,限於物權行為之處分,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要件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債權物權無權代理(他人之物,以他人名義)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以自己名義)有效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