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心】評論
現行條文(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修正第 3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舊題選項「假的」,現今法條已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這是「真的」。記錯業障重啊!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3條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