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君】評論
結果責任:以行為之結果為準,不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故意責任:行為人僅就故意行人負責。過失責任:行為人就故意、過失負責。危險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以特定危險之實現為歸責事由,而非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客觀的舉證責任又稱結果責任或者實質上的舉證責任,它是指當事實於最後仍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人則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Akiyama Moto】評論
源自民法184侵權行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責任)故意以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故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