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目前民事訴訟實務上,起訴有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非以裁定駁回起訴?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B)原告當事人不適格
(C)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D)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9628
統計:A(262),B(2382),C(493),D(1537),E(0)

用户評論

j2700016-105年】評論

(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裁定駁回 不受理(B)原告當事人不適格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不適格 依字面看, 應該是指當事人適合  原告 和  被告的 資格==連當告訴人的資格 和 被告資格都沒有或完全沒有法定理由,無法定理由。當然是判決、不準再提。裁定駁回 ===可以當原告和被告的當事人和有法定的理由,但條件不足。例如 沒法定代理人同意、程序不對、證據不足不受理、…等

Rock】評論

看到眼花撩亂,頭疼

a4939520】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nn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