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據
(C)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
(D)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提出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558
統計:A(2544),B(1149),C(353),D(533),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本題是從題庫抽出來的,一模一樣,詳列在末。

qqqyy】評論

b 為什麼錯?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95條規定告知事項,只有A,是告知事項裡面有的,所以答案是A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一)人別訊問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訴§94)(二)告知事項(刑訴§95第1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三)錄音錄影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00-1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