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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26條 (複查成績、閱覽試卷等相關辦法之訂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 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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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第2條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 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