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6.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58 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
(B)刑法第 59 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C)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D)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然可依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9412
統計:A(29),B(23),C(9),D(90),E(0)
用户評論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58條(罰金之酌量)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相關判解】院字第26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