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okingbruce】評論
回覆3F,第231條第2項:"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為有明訂公務員犯此法要加重刑責了,但(A)(B)(D)都沒有另訂公務員犯此法的部份,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犯了(A)(B)(D)的錯,就要依照134條來加重1/2,但231之2為該條已經有註明"公務員加重"了,所以就不再適用134條,不然變成重覆了.
【張懷林】評論
感謝4f解釋^_^
【Sue Jheng】評論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