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3.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下列何罪,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
(A)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
(B)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C)刑法第 231 條第 2 項包庇媒介性交罪
(D)刑法第 302 條第 2 項妨害自由致人於死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1613
統計:A(65),B(28),C(171),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Lookingbruc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回覆3F,第231條第2項:"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為有明訂公務員犯此法要加重刑責了,但(A)(B)(D)都沒有另訂公務員犯此法的部份,也就是說如果公務員犯了(A)(B)(D)的錯,就要依照134條來加重1/2,但231之2為該條已經有註明"公務員加重"了,所以就不再適用134條,不然變成重覆了.

【用戶】張懷林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感謝4f解釋^_^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