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者,不影響裁判結果,不得廢棄原判!!
【Sue Jheng】評論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snoopy75smb】評論
(A)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X;得調查)(B)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X;原則經言辯)(C)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