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e Jheng】評論
《刑法》第三十七條〈緊急避難〉第一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其造成的危難不超過其所欲避免之危難者,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這題有問題甲家中因故失火,火勢甚猛並逼近甲,甲為求自保,不得已乃由家中五樓陽台逃生至隔鄰乙住家陽台,同時破壞乙陽台所設防盜木門以便進入陽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家"中"因事故失火的話,那就不是有人縱火或地震其它因素,是管理不當的責任。和發生的危險並不是無關。所以甲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