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e Jheng】評論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行政 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行政訴訟法第 125條第 1項及 第 1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知,行政訴訟於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及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是屬事實審之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自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以事實尚須調查為由,將原處分撤銷,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調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