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禁止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屬別訴禁止之範圍:
(A)選項皆是
(B)家庭暴力之侵權賠償請求
(C)共有財產之分割
(D)給付贍養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3943
統計:A(589),B(95),C(64),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第 572 條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572 條(刪除)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56條(婚姻關係訴訟之請求與合併裁判規定)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第 572 條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依前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者,不得另行起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572 條(刪除)

【用戶】Sue Jhe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56條(婚姻關係訴訟之請求與合併裁判規定)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得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不得另行請求。其另行請求者,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並適用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