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欣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第1項)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第2項)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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