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 甲起訴主張乙於某日打傷甲致其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為此起訴請求賠償,在審理中,兩造爭執甲受有損失,而應行鑑定。問:關於此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起訴尚未表明訴訟標的
(B)在證據調查程序中,如甲、乙二人合意以丙為鑑定人時,法院原則上應受此一合意之拘束
(C)若經兩造合意,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逕審酌所有情形而為衡平裁判
(D)若甲乙二人在訴訟外成立乙願給付甲 60 萬元之和解契約,此時法院應認甲之訴訟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8696
統計:A(3),B(42),C(12),D(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欣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第1項)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第2項)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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