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丁擅自佔據該地並建造小木屋。甲、乙二人遂以丁為被告,訴請回復共有物。關於本訴訟,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甲、乙起訴未經丙同意,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②僅甲一人撤回其對丁之訴訟部分,不生撤回訴訟之效力 ③甲、乙勝訴之確定判決效力原則上及於共有人丙 ④如丙欲參與訴訟,其共有權卻為甲、乙所否認時,丙得以本訴訟之原被告甲、乙、丁三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34),B(8),C(70),D(28),E(0)

用户評論

【用戶】TimeToFly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821條訴訟之提起,不以全體共有人提起為必要。

【用戶】魚仔想來想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所以這算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嗎??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分別共有人的訴訟實施權是個別享有的(不須數人一同起訴或被訴,故為類似之必要共同訴訟)只是要請求回復時,必須要回復給全體共有人(當事人才適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