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 下列何選項敘述之原告,不具有訴訟能力?
(A)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19 歲未結婚之養子女為原告
(B)於離婚之訴,19 歲之妻為原告
(C)於請求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 歲之妻為原告
(D)於請求因車禍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 歲未結婚之受害人為原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6),B(1),C(3),D(3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