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A)依刑事訴訟程序受拘提者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D)依刑事訴訟程序受羈押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3529
統計:A(126),B(5),C(10),D(7),E(0)
用户評論
【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