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當然停止職務之事由?
(A)依刑事訴訟程序受拘提者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D)依刑事訴訟程序受羈押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3529
統計:A(126),B(5),C(10),D(7),E(0)

用户評論

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