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A)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B)立法委員
(C)立法院秘書長
(D)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4698
統計:A(105),B(7),C(21),D(3),E(0)

用户評論

a178885886】評論

用懶人原則刪去法,除(A)以外,(B)(C)(D)剔除!都不是通過考試的,不用考慮!(5秒快速解題!)正式解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02-03】第 18 條 (機關首長之稱謂)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中央三級機關,除特定職務為政務職務,其餘皆為「常務職務」。

老皮好聰明】評論

第9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