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要件、人數限制及數辯護人送達文書之方法)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