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評論
想詢問一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是指其餘各職等人員有限定在同職組,可是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沒有,這是不是表示簡任十二職等以上可以跨職組??這樣A錯在哪??
【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評論
@shym3213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公務人員之任等)(略)....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所以只有簡12以上才可以在各職系之職務間調任。簡10及簡11就不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