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月】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7 Fans waited outside the movie theater, hoping to catch a______ of their favorite stars.(A) glitte

【評論內容】

glitter 閃耀、燦爛

glimpse

n.

【評論主題】15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A)財政部長已成年仍與其同住之女兒 (B)海軍司令之姐姐擔任負責人之公司(C)立法委員之配偶擔任董事之財團法人 (D)臺北市長之父

【評論內容】

想請問一下,現在修法之後,c選項是不是就不能選了?

法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評論主題】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廣義法院係指組織法意義上之法院 (B)廣義法院與法官同義(C)廣義法院指從事審判權而具司法獨立之內涵者 (D)廣義法院係指訴訟法意義上之法

【評論內容】

擷取自釋字392號解釋

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A)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故狹義之法院原則上係限於具有司法裁判之權限(審判權)者,亦即從事前述(C)狹義司法之權限(審判權)而具備司法獨立(審判獨立)之內涵者,始屬當之;而其在此一意義之法院執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人即為法官,故構成(B)狹義法院之成員僅限於法官,其於廣義法院之內,倘所從事者,並非直接關於審判權之行使,其成員固非法官,其機關亦非狹義之法院,故就審判之訴訟程序而言,法院(狹義法院)實與法官同義,均係指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兩者原則上得予相互為替代之使用。

(D)廣義法院係指訴訟法意義上之法院→狹義

【評論主題】1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應載明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B)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

【評論內容】

依照114條

應記明理由之書面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僅得於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c選項後段是行政訴訟中,已逾訴願程序,補正無效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A)武職人員 (B)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學校教師(C)民意代表 (D)聘僱人員

【評論內容】

本題問的是公務員服務法,應依公務員服務法作答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評論主題】37 Fans waited outside the movie theater, hoping to catch a______ of their favorite stars.(A) glitte

【評論內容】

glitter 閃耀、燦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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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評論主題】49 公文對「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非機密文書,則不必填列(B)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可於其後以括弧註記(C)如為限期公文,為符合時限要求,可不必填列(D)依機密內容

【評論內容】

(B)「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填「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如非機密文書,則不必填列。

例如 :

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密(註銷後解密)

(C)本題中 C選項並非屬於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而是速別

一、一般公文按「最速件:1 日」、「速件:3 日」、「普通件:6 日」之時限辦理

二、限期公文則是依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定之期限辦理,n 其處理期限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例如:來文要求「文到 10 日內見復」,於 10 月 9 日收文,依其計算標準,國慶日等假日計算在內,從 10 日起算,應於 19 日辦結,其限辦日期為 10 月 19 日,若來文要求「文到 1 個月內見復」,則其限辦日期為 11 月 10日。 

【評論主題】18 「雨為什麼淅淅瀝瀝/如此深沉的漂泊的夜啊/歐陽修你怎麼還沒賦個完呢/我還是喜歡那位宮女寫的詩/御溝的水啊緩緩的流/我啊小小的一葉載滿愛情的船/一路低吟到你的跟前」依據上文,詩中的季節是:(A)春

【評論內容】

羊令野〈红葉賦〉

我是裸着脉络来的╱唱着最后一首秋歌的╱捧出一掌血的落葉啊╱我将歸向我第一次萌芽的土地╱╱風为什么蕭蕭瑟瑟╱雨为什么淅淅瀝瀝╱如此深沉的漂泊的夜啊╱╱歐陽修 你怎么還没有赋个完呢╱╱我還是喜歡那位宫女寫的诗╱御溝的水啊缓缓的流╱我啊 小小的一葉載滿愛情的船╱一路低吟到你的跟前

考題去掉了最重要的一段話阿!

【評論主題】15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A)財政部長已成年仍與其同住之女兒 (B)海軍司令之姐姐擔任負責人之公司(C)立法委員之配偶擔任董事之財團法人 (D)臺北市長之父

【評論內容】

想請問一下,現在修法之後,c選項是不是就不能選了?

法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評論主題】39 有關機關首長用人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簡任官之調任不受職組職系之限制(B)副主管人員得調任本單位非主管職務(C)聘用人員之續聘,受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予迴避聘用之限制(D)機要人員不受

【評論內容】

想詢問一下,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是指其餘各職等人員有限定在同職組,可是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沒有

,這是不是表示簡任十二職等以上可以跨職組??

這樣A錯在哪??

【評論主題】29 刑事訴訟,下列何種情形得為公示送達?(A)證人所在不明 (B)被告在監獄服刑 (C)自訴人中風住院 (D)告訴人住居於國外

【評論內容】

其實我在看題目的時候用的是刪去法,上述是判斷題目時用的,

關於您的問題我必須承認D的解釋會引人誤會XDDDDD

在解釋D的時候,會發現比起其他選項,D的「國外」很難判斷是否容易收到

畢竟像是C,中風住院還在台灣的話還會有住院紀錄,那如果是D的話

提供例子參考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搬家後沒有更新地址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像是如果是被告,過往的判例因為有通緝逃亡問題,所以會用公示送達,告訴人應該很少用這款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判例98,上訴,534出境後未留有前往地區的地址,為法權所不及)

所以告訴人在國外的話,有第一款或第三款的情形就可以聲請公示送達的

【評論主題】38. 〈軍爭篇〉提及會戰八忌,其中「佯北勿追」意指:(A) 勿攻北方之軍 (B) 勿追偽敗之軍 (C) 勿攻回歸之軍 (D) 勿攻猛銳之軍ˉ

【評論內容】

原文:

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從,銳卒勿攻,餌兵勿食,歸師勿遏,圍師遺闕,窮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

翻譯:

用兵的法則︰敵軍佔領山地,不要去仰攻,敵軍背靠高地,不要去正攻,敵軍假退不要去跟蹤追擊,敵軍精銳所在不要去招惹,敵軍用小利誘我不要上鉤,敵軍退回本國不要去攔截,包圍敵軍要留缺口,敵軍已到絕境可能拼命時,不要急于迫近,這是用兵的法則。 

【評論主題】【題組】小華應享有何種法律所予以的權利? (A)刑法 (B)少年事件處理法 (C)少年福利法 (D)兒童福利法。

【評論內容】

刑法的適用對象是18歲,故阿強行為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12-未滿18歲)

【評論主題】【題組】⑵ E ( X ) ;

【評論內容】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譬如我(表意人)今天要買一隻藍筆,可是因為筆蓋蓋錯而誤以為是藍筆而買了紅筆,

如果我知道我拿到的是紅筆(若知其事情)我就絕對不會買(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試著把實例套進去,如有錯誤請指教

【評論主題】四、何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若被告於裁判前犯數罪,第一審法院皆為有罪判決,並依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八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審之罪名及宣告刑,惟將應執行刑之部分改定為一年,對此,

【評論內容】

B 支付命令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得聲請法院准予公示送達 

依照民訴509條規定,督促程序遇到三種情形不得為之

1、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

2、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3、依公示送達為之

故得知,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其效力依據民訴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只能改以起訴之方式為之。

另起訴後,對方仍不收通知書,才能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