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B)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C)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D)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C)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用戶】elma03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支付命令必須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 →住所地(B)支付命令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得聲請法院准予公示送達 →國外則不行(C)債務人收受命令後,應於30 日內聲明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將因而確定 →20(D)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債務人提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益 (沒提,時間到則為執行名義) 債權人提異議→視為起訴或申請調解
【用戶】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 支付命令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得聲請法院准予公示送達 依照民訴509條規定,督促程序遇到三種情形不得為之1、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2、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3、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得知,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其效力依據民訴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只能改以起訴之方式為之。另起訴後,對方仍不收通知書,才能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