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若甲因積欠稅款而被處以管收處分時,甲提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任何人不得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作為抗辯。請問該公約的國內法效力為何?該公約與國內法律競合時應如何處理?本案中甲的抗辯能否成立?(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8765
統計:A(17),B(49),C(1030),D(13),E(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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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4條 (審判筆錄之製作)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六、辯論之要旨。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十三、裁判之宣示。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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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1條 (訊問筆錄之製作)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 文書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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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6條 (審判筆錄之簽名)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